組織章程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印刷電路板製造加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為Taoyuan Printed Circuit board Manufacturing &Processing Association,簡稱TPCMPA。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印刷電路板加工業發展、維護廠商合法權益,增進廠商交流、協調廠商糾紛,共謀共同福利、發揮相輔相助,並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
- 第 四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一、關於印刷電路板加工業研究、發展事項。
- 二、關於印刷電路板加工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協調事項。
-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 六、關於會員產品推廣展覽之協助事項。
- 七、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 八、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九、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 十一、關於社會活動及同業活動之參加事項。
- 第 五 條:
- 本會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與任務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茲分如下:
- 一、基本會員:包含(一)團體會員與(二)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相關印刷電路板行業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 (一)團體會員:凡本市同業之公司、行號或五人以上之團體,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之一人為限。
- (二)個人會員:凡設籍桃園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相關印刷電路板行業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社會賢達,並經常出資贊助本會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社會上樂善好施、頗有聲譽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先進者,經理事會同意後榮聘為榮譽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已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第 八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公告,尚未撤銷者。 - 第 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二 條:
-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一權為限。
- 第 十三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經原派會員改派會員代表後,其理監事資格應視同喪失。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五 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六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三十人,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 十九 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值為準,票數相同任期自選。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複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由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乙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另增設副理事長乙名,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擇一提請理事會通過。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就監事中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當選。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四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七、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另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會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 第二十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議決案。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予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且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聘雇總幹事一人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狀況分別組織小組。
- 第 三十 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
- 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罷免。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若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乙次,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
- 第三十四條:
-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五條:
-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 會 費: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標準,派員收取繳納之。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會員樂捐。
六、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七條:
- 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第三十九條:
-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四十 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府勞社政字第1806號函准予核備。
一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並自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