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婚喪喜慶傷病致意辦法
104年04月15日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桃園市印刷電路板製造加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全體會員間 情感,發揮相互關懷照顧,患難與共的精神,表達對會員本人婚喪喜慶傷病時之祝賀或關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會入會六個月以上有效會員。
第三條 有關會員婚喪喜慶傷病申請資格及標準項目如下:
一、會員本人婚嫁(以一次為限),請檢附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登記 結婚者請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得申請祝賀禮金。
二、會員本人(或配偶)弄璋弄瓦之喜,請檢附醫療院所出生證明,得 申請祝賀禮金。
三、會員本人因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三天(含)以上者,經告知本會(檢 附醫療機構住院證明文件)並由本會理監事前往慰問探視,得申請 慰問金。
四、會員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身故,經告知本會(檢附訃文或死亡 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由本會理監事前往慰問,得申請弔唁 金。
五、上述各項申領,請會員主動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訂定互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祝賀禮金:結婚及喜生子女禮金以新臺幣1,600元為限。
二、慰 問 金: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慰問金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
三、弔 唁 金:喪事奠儀以新臺幣1,100元為限。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且不溯及既往。